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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的伦理基础-马克思对古典经济学的道德重塑》[PDF]

时间:2020-11-29 03:11:51 浏览:816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拓宽了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问题域,它使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亦即《资本论》第一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获得自己新的生存论基础。经济现实与传统伦理之间的矛盾张力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实践的伦理新境遇,而这正是我们关于经济分析的伦理基础研究的时代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呼唤马克思主义经济伦理学研究。
在理论要点上,我们突出马克思对市场经济的发问方式,即,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以社会贫困问题为出发点,从“人”的角度向市场发问,由真理原则引出道德原则,由经济规律引出道德规律,即马克思通过经济范畴的人格化,从商品经济规律引出市场契约伦理,从人道主义角度引出市场伦理困境,在自由、诚实和公正的经济学研究中,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托起契约伦理与劳动正义,在资本的非人化趋势中发现资本的人道化趋势,把古典经济学的契约交换和劳动正义改造成无产阶级的劳动权利呼吁,并由劳动权利进一步要求人的权利。
在研究方法上,我们突出马克思的生命哲学及其生命释义方法,把世界的“创造”即解释看作是一种理性和情感参半的思想活动,强调哲学和科学活动存在伦理前提,认为经济规律因其不可直接观察、只能以抽象力来把握的固有属性而使其带上某种形而上学性质,这就使得经济学家得以在经济学世界观建构过程中以经济规律来寄托不同的道德情感。所以,经济理论作为经济学世界观的技术化或操作化的表达方式,被马克思称作“经济学家的意识形态”。
而经济学世界之形而上学性质的根源来自于马克思以“生物学范式”整理经济世界,强调事物的内在秩序和内在价值,在本体论上以“有机整体”的思考方式肯定事物自身的“生存权利”;在认识论上突出事物的“内在秩序”的不可直接观察、只能理性把握的形而上学性质;在价值观上,强调伦理和法理只是事物本质的宣告和理想化的反思影像,亦即,事物的本质就是道德实体,而法律旨在保护伦理关系、实施伦理秩序。法理的基础是道德,道德的基础是事物的本质。这在经济学研究中反映出来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秩序规定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表现为马克思对古典经济学世界观的理论再造与道德重塑,他既承认现存世界的生存权利及其在伦理与法理上的自我辩护,又从经济进化中得出现存秩序及其伦理与法理要求的历史性,从社会历史的“原始方程式”中逻辑地推出通往未来理想的人道社会的理论通道和现实途径。
在篇章结构上,本文采取三篇结构,突出马克思价值——认知结构的动态建构过程,强调马克思早期思想不是需要摆脱的消极赘生物,而是其理解世界的一种积极的“前结构”,这种.“前结构”作为一种内在的、基础性的和连续发展的、使知识和道德成为可能的价值——认知结构,规约着马克思以后思想发展的路径和方向,以至连马克思本人也认为“问题并不在于从思想上给过去和未来划下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而在于实现过去的思想”。第一篇“前经济伦理批判时期”突出自由、幸福和契约正义为理论内核的原子论哲学的自然法框架,及其在解答社会贫困这一时代课题过程中,如何被政治学化和法学化为一种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为中心的“有机理性”和“民主制”理想;第二篇“经济伦理的经济哲学批判时期”突出马克思以经济学解剖市民社会而将人道主义与经济学、经济规律与伦理规律予以深层学理融合所演化出的唯物史观的核心框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历史规律载起人道主义;第三篇“经济伦理的经济学批判时期”则是唯物史观的经济学化过程,从商品——货币的形式规定和交换规律引出契约伦理与经济人的德性要求;这种契约伦理在生产领域的贯彻使得劳动价值论被“彻底化”为剩余价值规律,从而扭转了劳动价值论的伦理方向,使等价交换、契约伦理和劳动正义成为无产阶级的伦理武器,指出经济规律的人道主义的进化方向,从而要求共产主义公平,即,超越平等主义的劳动权利,视真正的人的权利应该是考虑个体差异的不平等权利。
作者简介
李建立,男,1968年生,河南虞城人。1984-1988年就读于陕西农校牧医系,毕业后在陕西铜川种鸡场工作;1996-1999年就读于云南师范大学政经系,以“价值发生论引论”为题获哲学硕士学位;1999-2002年就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哲学系,以“经济分析的伦理基础”为题获哲学博士学位。现任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讲师,长期从事西方经济学、马克思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法律伦理学与哲学伦理学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李东方,男,1966年生,陕西铜川人。1985-1989年就读于宝鸡师范学院政教系,获哲学学士学位;1989-1993年就读于云南师范大学政教系,以“社会经济与人权初探”为题获哲学硕士学位。现任昆明学院政教系讲师,长期从事马克思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与经济思想史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王红玲,女,1968年生,湖北襄樊人。1986-1988年就读于湖北广播电视大学英语系,毕业后在湖北襄阳育红学校工作;1993-1996年就读于华中师范大学法商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教师;2004-2007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以“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研究”为题获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9~11月在德国马普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做访问学者。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讲师,长期从事经济法、商法、金融法、银行法、票据法、合同法、公司法和企业法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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